2020-01-14

每月一詞-彈劾


文/陳則均


發生什麼事?

  在眾議院 6 小時討論後,正式表決通過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彈劾案;川普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繼 1868 年強森、1999 年柯林頓之後,第三位被彈劾的總統。根據 BBC 報導,眾議院投票表決的 2 項彈劾指控為:濫用權力與妨礙國會調查。這 2 項指控源於今年 7 月川普與烏克蘭總統 Volodymyr Zelensky 的通話紀錄中,施壓要求 Zelensky 調查 2020 年大選的主要對手─美國前副總統拜登(Joe Biden)及其兒子亨特(Hunter Biden)過去是否有不法行為,並以扣留美國計劃對烏克蘭提供的2.5 億美元軍事援助作為威脅;甚至在事後妨礙國會針對此案調查。而川普是否會遭到解職,則交由聯邦參議院審判決定。


impeachment 彈劾

  「彈劾」(impeachment)是指國內立法機關依憲法規定,凍結不法或不當之行政人員(特別是總統)的行政權。impeach 一詞源於拉丁文,意思是「捉住」、「束縛」,其用法與「阻止」的法語動詞 empêcher 和英語動詞 impede 相近。許多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國家的憲法中都有彈劾規範,如:臺灣、美國、韓國、俄羅斯、菲律賓等。

  根據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的研究報告,西方彈劾起源追溯至 14 世紀的英格蘭,國會透過彈劾讓君王懲罰涉嫌收賄、威脅或未遵守義務的高級文官。美國的第一個被彈劾官員是 1797 年涉嫌與英國密謀奪取當時是西班牙殖民地的路易斯安那州的田納西州參議員 William Blount。

  臺灣的彈劾制度則是起源於中國古代御史之監察權。根據監察院的制度沿革簡介,中國監察制度始自秦漢時期,當時由御史府掌管監察工作,到漢武帝時增置丞相司直及司隸校尉(同司糾察之任),並設 13 部刺史分察地方。至明(西元 1368 年至 1664 年)、清(西元 1664 年至 1911 年)兩朝,設立都察院對地方監察越趨周密。

  而臺灣也有依法彈劾過國家元首,1948 年中華民國首次按憲法規定進行正副總統選舉,李宗仁經國民大會票選當選為副總統;其後由於國民黨在國共內戰節節敗退,決定退守臺灣,然而李宗仁持續推託、不願至臺灣。到 1952 年,監察院依憲法本文第 100 條以李宗仁違法失職案而通過彈劾副總統;最後國民大會以超過 2/3 的同意門檻,通過對李宗仁副總統的罷免。時至今日,以我國現行憲政法制則是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第 5 條第 4 項),在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提議、全體 2/3 以上決議之下,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開啟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和副總統彈劾案。


本文同步刊載於《廣告雜誌》2020年1+2月號337期:
每月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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