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每月一詞-外交豁免權

 
文/陳則均


發生什麼事?

  斐濟的首都蘇瓦日前發生 2 名中國外交官闖入台灣駐斐濟代表處國慶酒會現場,毆打台灣的代表團成員。根據中央社新聞報導,消息是由曾任斐濟政府新聞顧問 Graham Davis 的部落格「Grubsheet Feejee」揭露;內容指出中國外交官闖進會場後,未經同意擅自拍照攝影,經工作人員勸導後仍不離開,甚至動手毆傷要求他們離席的台灣辦事處人員,導致傷者送醫治療。事後斐濟警方接獲報案抵達會場,中國外交官卻主張外交豁免權,警方也因此未進一步受理,而台灣政府也向斐濟外交部嚴正提出抗議。


外交豁免權 Diplomatic immunity

  外交豁免權又稱「外交特權」,是為了各國家之間方便外交代表人員執行職務,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並遵照相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無法對其境內的他國外交代表,行使管轄權。例如台灣的外交代表 A 在某國家犯罪,該國政府無法用他們國家的法律處罰 A。

  「外交豁免權」一詞,最早出現在 1961 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其中明文寫出為確保其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要執行職務,外交人員從事外交事務過程中將不受迫害與法律制裁;換句話說,外交代表人員享有人身、私人物品、住所等不可侵犯權,亦享有刑事訴訟豁免、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等權利。目前大多可享有豁免權的人物包含外國國家元首、外交領事人員、外國政府之財產、外國政府的船隻、航空器或軍隊、國際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等。

  然而享有「豁免權」的官員並非完全不受法律或國家機構束縛,若是外交代表在他國觸犯當地法律,回本國後仍要接受司法機關調查,並且根據本國法律處置。


本文同步刊載於《廣告雜誌》2020年12月號347期:
每月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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